淺談被網民喻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
2012年4月24日
香港即將可能通過限制二次創作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西伯近日正正在策劃為華人/香港教會音樂版權作一個全面的問卷調查,畢竟翻譯詩歌仍舊佔有很高的使用率,而這些詩歌其實就屬二次創作,於是也特別留意此事的發展。今天西伯特別與大家分享關於二次創作。
關於二次創作
西伯填詞上的啟蒙老師之一是許冠傑,可算是香港其中一個成功大量運用二次創作的先驅。西伯初初都是仿傚他,玩玩吓,從填流行曲開始,填點解要考試,填鴨式教育....。西伯就有一位朋友,在網上開發了一個網站,收集並整理粵語詩歌翻譯作品(參http://cantonhymn.wikispaces.com),很多歌曲的版本,都是網路間的分享,或正在進行中的翻譯,未曾獲得原創人的允許的(或在等候申請中),將來,這樣的二次創作,分分鐘也會被視為侵權。
天下無新事,我們的所謂創作都是建基於(base on)別人的東西,某程度都是一種「仿傚」,最原創的當然是上帝,祂一開始就鼓勵我們創作────亞當要管理大地,由為各種動物命名開始,已是一種創作:經觀察及理解而創造名字。有些創作,例如作曲填詞,更加是在「有限制」的環境下創作(因此,更易出現所謂「抄襲」的情況),作曲受音調格律限制,在西方樂理的限制下,你是不能寫出一個Ab與A之間的音符,在印度的樂曲中卻可以,因為西方樂理一早規範了在一個八度(Octave)裡只可以容納12個音符。至於填詞,以中國的宋詞為例,其實就是叫人在限制的格律中進行創作,於是往往有一千幾百首的二次創作,就是舊曲新詞。
西伯的創作也有二次或惡搞的成分
說回西伯的創作,有不少都有二次或惡搞的成分。以音樂劇為例,《Heavenly Voice》(2004)的Harry Peter,角色正正是Harry Potter的惡搞,連造型都是根據其電影中的形象的;《我大佬係穌哥》(2006)的故事大橋靈感來自韓國一齣戲《大佬鬥和尚》,只是把和尚變為牧師,大佬走入寺院避難就改為大佬買教堂進行非法活動;最近創作中的《迷失部落》,更是真人真事改編,三個劇都有某程度的抄襲。可幸和合本聖經已經出版過了100年,版權屬Public Domain,否則我們引用聖經寫歌,分分鐘要申請(不是向上帝申請,因為祂不是和合本的作者)。
版權源於商業社會
「版權」源於商業社會,隨著工業革命,印刷術令「複製」變得容易,英國便優先通過立法(the Licensing Act of 1662)來保障原創,今天全世界大部分版權的概念,都是源於這次立法。原意是好,但假如版權「純粹」及「過份」地服侍商業社會,則版權可能會變成另一類的霸權,只要「擁有複製權者」大權在握────當保障的範圍已經收窄到單單指向商家或商品,而不是作者本身,版權便反而容易流為扼殺創意的工具,這情況就像今天倡導的公平貿易,農民就像原創人,產品經過多番商業「炒作」後,價格抬高了,最大受益人卻不是農民。
要找平衡點,當然不易,但個人認為,又不至毫無方向。歐美很多大國都容許(或容忍)二次三次創作。他們明知會有少數人走法律罅,利用一些灰色地帶來找「著數」,但這些國家仍然容忍這些人,寧願用更難入罪的條例,要拐彎抹角才可以指控他們,就是因為不想扼殺大部分人的權利,這才是立法的原意(平衡各方利益,最終對大部分人有益)。今次被網民喻為「網絡廿三條」的《版權條例》修訂草案,未有對惡搞及二次創作豁免刑責,倘若通過了,就是扼殺了大部分人的權利,特別是創作人的創作自由,似乎就有違了立法的精神。
究竟香港政府搞邊科?連創意、翻版同抄襲都分不清,還說要搞創意工業?法例倘若通過後,個人認為第一個要「收檔」的是曾特首有份剪綵的海洋公園香港老街,因為它完全抄襲了香港人的集體回憶!
延伸影音版分享:西說詩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