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看「多元成家」立法?
目前最想通過多元成家法案的(我指台灣的多元成家草案),應該是同性戀者、跨性別及變性者,都屬「婚姻平權」,就是讓他們有著一般異性成家的平等地位。「伴侶制度」不以性關係為必要條件,二人締結後,基本精神為平等協商、照顧互助,有與婚姻類同的法律地位,這樣的關係,成家與否,似乎重點在於法律上的名份和利益,即使沒有這制度,目前法律下都可基本滿足要求,這等人有幾需要這制度?一個較大的爭議點,是這制度下,直系親屬都適用,即是父女、姊弟等都可以成家,會否變相鼓勵亂倫(雖然性關係被說成非必要條件,但是否暗示有性關係是合法的了?)?「家屬制度 」方面,那些包二奶三奶的,若是聰明一點,也大致會選擇維持現狀;要小三入主中原名正言順分身家,就算大婆明知你有小三,你都不必把可預見的衝突把上檯罷?有幾多人是真正需要「多元成家」?
跨性別及變性者
個人認為變性者(都是跨性別者的一種)已經經過很多時間的心理評估、變性手術等來證明自己性別上的「不認同」,現在連肉身上也是別的性別,應該可以以新的性別結婚,組織家庭。沒有做手術的跨性別者情況比較複雜,他們的定義都有多個,簡單來說,就是那些對其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感到無法認同的人,即是在出世紙上、身份證上、從性器官(生理性傾向)上所顯示的性別,與他們所認為的性別不同。我大概明白他們的掙扎,亦同意他們在婚姻上的定位是非常困難,因為牽涉太多技術上的問題,個人暫時未有建議或方案。
外國有地方法例給跨性別人士,比較爭議性的是容許他們進入「異性」的洗手間,甚至更衣室或浴室場所。我反對。因為不只單單是他們的意願的問題,還有被他們視為同性的異性的問題。一個外觀100%女孩因有法律允許進入男性洗手間,甚至更衣室,正當男子當然尷尬,亦有機會引人犯罪,妳不喜歡男性胴體,他們卻喜歡女性的嘛?妳引起我犯罪,罪卻一定在我身上,怎麼辦?相反,在女洗手間、更衣室等,情況就更惡劣了。
大多數人服從小數人?
法律不是萬能,有其限制,主要是保障大部分人,因而必須有所取捨,必須設有界限。有人喜愛亂過馬路,駕車時超速;在法律上是不容許的。喜歡,或有人需要,或有能力駕馭,這不代表這些人有人權可以叫法例修改到可以亂過馬路,可以超速。這是簡單的道理。
現在我們的難,在於「世界已經混亂了」,「自然已經破壞了」,於是我們也不能不問:「同性相愛甚至人狗性交是否都已是大自然的一部分?」,雖然行為實屬小數,我們也必須要尊重他們,給他們發聲、要求,甚至我們必須按法律賦予的權力給他們爭取有關權益的機會;而假如他們有足夠法律理據,草案亦真的有機會通過成為法律。這是「人人平等」的精神。
個人認為,目前的法律系統是必須要容許小撮人有這樣的權利,是好的,符合法律的精神。問題是,我們強調他們有權,但另一方面,世界上大部分人都有權,是否因為要滿足一小撮人的意願而可以「一次過」否定了我們大部分人的「權」?現在的危機是:在法律的遊戲規則上,他們是可以透過立法機關立法,是有可能做到改寫法例的!然而我們大部分人若要反對,我們只能寄望立法機關裡的代表及解讀法律的人的釋法,這就有問題了。因為在尊重人權等原則下,小數人的意願是不能被大多數人否定的,萬一法令通過,大多數人便要「服從」小數人,小數人有了令牌,大部分人便要跟隨,否則便是犯法。法例修改遷就小數,不一定是壞事,例如為殘障人士加添無障礙設施,雖然運作成本重,只有利小眾,某些商家縱然不太願意,也半推半就跟從。反過來過份執法的例子亦不少,最明顯的例子是現在有些地方的法例是容許同性結婚的,那個地區的教會牧者講道時,按他的宗教理解,他說同性結合是不合神心意的,但按法律,原來他已犯法,因為有法例條文保障同性婚姻,包括言語上的攻擊。於是,連言論的自由都壓下去。
我們看看內容,多元成家,不是「成家」,而是「拆家」,徹底改寫大部分人對家的定義和願景,這類異於常情、反對聲音明顯不少、顛覆性的法案,個人認為,不應只由小撮法律專家來替社會下判斷;較理想公平的就是公投。
作為小數人的同性戀/跨性別人士在「公投」這類方案上,必然又會指罵建議者:「你們沒什麼強項,就只有一味群起打壓,要我們小數永遠服從多數!」錯!這樣的指控,又是一種「可憐自卑又自以為是的霸權」表現。你可以參考好些wiki網,提到支持方,相對於反對方,其實勢力並不懸殊,演藝界出名力撐的比反對的還多數倍,宗教界也有佛教與基督教成員或牧長。即使仗不易打,對不起,你們的建議對傳統家庭概念實在引起太大的衝擊,要明白,這不是小改動,是牽一髮動全身的大改革。加上,有史為鑑,看看目前已成功修例的地方,你們偏向一朝得勢,便會全力反擊、收復失地、反過來以法律令牌打壓異己,你叫其他人怎樣釋疑?草案還在諮詢,原是討論和對話的良機,是給人認識你們的大好機會,還看現在,面對任何異見,似乎只見激烈的行徑,所製造的衝擊和不必要的敵對關係不得不令人擔心的。你們要大多數人改變初衷,就不能不拿出誠意和態度,不能漠視大多數人的感受、憂慮和適應。
智慧的選擇
回說超速,超速是一小撮人的意願,大部分人就算想,甚至偶爾為之,都不是明目張膽。超速不一定有意外,特別是你駕的是超級跑車,你技術超群,你超速時照顧到其他人士的安全。法律定下的界限,是為一般人,沒辦法,我們不能因為一小撮人而放寬。萬一放寬,不夠技術的,不知死活,「合法地」飆車,卻又失控,導致多人死傷,你,不理一般人的軟弱和限制,要平凡人遷就超凡人,在這情況下,這因修例而引來的死傷,某程度,你有分導致,罪也在你身。所以,上一篇我提到:「同性成家既有先天上的潛在問題,為了下一代,聰明有學識有地位的同性戀者不能對這潛在問題視而不見,而只為一己之想法,硬要多數人跟隨一小撮人;反而要起來阻止偏激及自私的同性戀者...」
這不是公平不公平的問題,這不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甚至不是平等不平等的問題,而是明知家庭系統的「拆散」會令很多一般人在婚姻或家庭上因沒有「管束」而導致嚴重後果,就是在沒有足夠智慧或自控能力下容許其任意而行,而導致失去控制,車毀人/家亡,而我們是否決定一意孤行的問題。作個智慧人,想像一下你的一意孤行的潛在波瀾,作個明智抉擇!聖經有句名言(不是引經反什麼喔):「凡事都可作,但不都造就人。」不妨參考一下。
多元成家,界線要幾盡?
多元成家,要到哪地步,才算公平?男男可以,女女可以,一男多女,多男一女可以,親人可以,朋友更可以,三人行四人睡可以,一人一狗又可否?噢,否!因為這法例只針對人與人喔。萬一那人只愛與狗發生關係,他屬小數,你又屬小數,為何你可以,他不能?人權嘛!和狗不可以,和死物呢?我是宅男,只喜歡人偶,我要與矽膠人偶結婚!為何不可?平等嘛!為何我12歲不能結婚?我和15歲的戀人真心相愛,為何跟他/她發生關係是犯法?...法律不能滿足所有人,只能適用於大部分人,對那小撮人的「轄制」,是為社會大部分人的「福祉」。不要忘記,在這事上,你是小眾,在另一些事上,我可能成為小眾!所以,為了一般人的福祉,我們不能把權限線無止境地拉闊或下降。以多元成家的建議來說,如果所有項目都通過(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幾乎等於「任何人士可以以任何方式組織家庭」,便幾乎把「家庭」的原有意義無限地淡化和瓦解。如果家的定義已經寬鬆到這地步,那麼家,已經不再成家,那為何你們還要求「成家」?
大膽無知(無法律上的知識)的建議
婚姻就是一男一女,有目前婚姻法例規管。同性、跨性別、伴侶或多人的結合/組合,既然已不是傳統的概念,可否另起爐灶?有不同的名義,但有類似婚姻的法律權益和保障,亦像傳統婚姻,有法例作出限制?Sorry, 我真是無知,只順口開河,分享一下。
跨性別及變性者
個人認為變性者(都是跨性別者的一種)已經經過很多時間的心理評估、變性手術等來證明自己性別上的「不認同」,現在連肉身上也是別的性別,應該可以以新的性別結婚,組織家庭。沒有做手術的跨性別者情況比較複雜,他們的定義都有多個,簡單來說,就是那些對其出生時被指定的性別感到無法認同的人,即是在出世紙上、身份證上、從性器官(生理性傾向)上所顯示的性別,與他們所認為的性別不同。我大概明白他們的掙扎,亦同意他們在婚姻上的定位是非常困難,因為牽涉太多技術上的問題,個人暫時未有建議或方案。
外國有地方法例給跨性別人士,比較爭議性的是容許他們進入「異性」的洗手間,甚至更衣室或浴室場所。我反對。因為不只單單是他們的意願的問題,還有被他們視為同性的異性的問題。一個外觀100%女孩因有法律允許進入男性洗手間,甚至更衣室,正當男子當然尷尬,亦有機會引人犯罪,妳不喜歡男性胴體,他們卻喜歡女性的嘛?妳引起我犯罪,罪卻一定在我身上,怎麼辦?相反,在女洗手間、更衣室等,情況就更惡劣了。
大多數人服從小數人?
法律不是萬能,有其限制,主要是保障大部分人,因而必須有所取捨,必須設有界限。有人喜愛亂過馬路,駕車時超速;在法律上是不容許的。喜歡,或有人需要,或有能力駕馭,這不代表這些人有人權可以叫法例修改到可以亂過馬路,可以超速。這是簡單的道理。
現在我們的難,在於「世界已經混亂了」,「自然已經破壞了」,於是我們也不能不問:「同性相愛甚至人狗性交是否都已是大自然的一部分?」,雖然行為實屬小數,我們也必須要尊重他們,給他們發聲、要求,甚至我們必須按法律賦予的權力給他們爭取有關權益的機會;而假如他們有足夠法律理據,草案亦真的有機會通過成為法律。這是「人人平等」的精神。
個人認為,目前的法律系統是必須要容許小撮人有這樣的權利,是好的,符合法律的精神。問題是,我們強調他們有權,但另一方面,世界上大部分人都有權,是否因為要滿足一小撮人的意願而可以「一次過」否定了我們大部分人的「權」?現在的危機是:在法律的遊戲規則上,他們是可以透過立法機關立法,是有可能做到改寫法例的!然而我們大部分人若要反對,我們只能寄望立法機關裡的代表及解讀法律的人的釋法,這就有問題了。因為在尊重人權等原則下,小數人的意願是不能被大多數人否定的,萬一法令通過,大多數人便要「服從」小數人,小數人有了令牌,大部分人便要跟隨,否則便是犯法。法例修改遷就小數,不一定是壞事,例如為殘障人士加添無障礙設施,雖然運作成本重,只有利小眾,某些商家縱然不太願意,也半推半就跟從。反過來過份執法的例子亦不少,最明顯的例子是現在有些地方的法例是容許同性結婚的,那個地區的教會牧者講道時,按他的宗教理解,他說同性結合是不合神心意的,但按法律,原來他已犯法,因為有法例條文保障同性婚姻,包括言語上的攻擊。於是,連言論的自由都壓下去。
我們看看內容,多元成家,不是「成家」,而是「拆家」,徹底改寫大部分人對家的定義和願景,這類異於常情、反對聲音明顯不少、顛覆性的法案,個人認為,不應只由小撮法律專家來替社會下判斷;較理想公平的就是公投。
作為小數人的同性戀/跨性別人士在「公投」這類方案上,必然又會指罵建議者:「你們沒什麼強項,就只有一味群起打壓,要我們小數永遠服從多數!」錯!這樣的指控,又是一種「可憐自卑又自以為是的霸權」表現。你可以參考好些wiki網,提到支持方,相對於反對方,其實勢力並不懸殊,演藝界出名力撐的比反對的還多數倍,宗教界也有佛教與基督教成員或牧長。即使仗不易打,對不起,你們的建議對傳統家庭概念實在引起太大的衝擊,要明白,這不是小改動,是牽一髮動全身的大改革。加上,有史為鑑,看看目前已成功修例的地方,你們偏向一朝得勢,便會全力反擊、收復失地、反過來以法律令牌打壓異己,你叫其他人怎樣釋疑?草案還在諮詢,原是討論和對話的良機,是給人認識你們的大好機會,還看現在,面對任何異見,似乎只見激烈的行徑,所製造的衝擊和不必要的敵對關係不得不令人擔心的。你們要大多數人改變初衷,就不能不拿出誠意和態度,不能漠視大多數人的感受、憂慮和適應。
智慧的選擇
回說超速,超速是一小撮人的意願,大部分人就算想,甚至偶爾為之,都不是明目張膽。超速不一定有意外,特別是你駕的是超級跑車,你技術超群,你超速時照顧到其他人士的安全。法律定下的界限,是為一般人,沒辦法,我們不能因為一小撮人而放寬。萬一放寬,不夠技術的,不知死活,「合法地」飆車,卻又失控,導致多人死傷,你,不理一般人的軟弱和限制,要平凡人遷就超凡人,在這情況下,這因修例而引來的死傷,某程度,你有分導致,罪也在你身。所以,上一篇我提到:「同性成家既有先天上的潛在問題,為了下一代,聰明有學識有地位的同性戀者不能對這潛在問題視而不見,而只為一己之想法,硬要多數人跟隨一小撮人;反而要起來阻止偏激及自私的同性戀者...」
這不是公平不公平的問題,這不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甚至不是平等不平等的問題,而是明知家庭系統的「拆散」會令很多一般人在婚姻或家庭上因沒有「管束」而導致嚴重後果,就是在沒有足夠智慧或自控能力下容許其任意而行,而導致失去控制,車毀人/家亡,而我們是否決定一意孤行的問題。作個智慧人,想像一下你的一意孤行的潛在波瀾,作個明智抉擇!聖經有句名言(不是引經反什麼喔):「凡事都可作,但不都造就人。」不妨參考一下。
多元成家,界線要幾盡?
多元成家,要到哪地步,才算公平?男男可以,女女可以,一男多女,多男一女可以,親人可以,朋友更可以,三人行四人睡可以,一人一狗又可否?噢,否!因為這法例只針對人與人喔。萬一那人只愛與狗發生關係,他屬小數,你又屬小數,為何你可以,他不能?人權嘛!和狗不可以,和死物呢?我是宅男,只喜歡人偶,我要與矽膠人偶結婚!為何不可?平等嘛!為何我12歲不能結婚?我和15歲的戀人真心相愛,為何跟他/她發生關係是犯法?...法律不能滿足所有人,只能適用於大部分人,對那小撮人的「轄制」,是為社會大部分人的「福祉」。不要忘記,在這事上,你是小眾,在另一些事上,我可能成為小眾!所以,為了一般人的福祉,我們不能把權限線無止境地拉闊或下降。以多元成家的建議來說,如果所有項目都通過(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幾乎等於「任何人士可以以任何方式組織家庭」,便幾乎把「家庭」的原有意義無限地淡化和瓦解。如果家的定義已經寬鬆到這地步,那麼家,已經不再成家,那為何你們還要求「成家」?
大膽無知(無法律上的知識)的建議
婚姻就是一男一女,有目前婚姻法例規管。同性、跨性別、伴侶或多人的結合/組合,既然已不是傳統的概念,可否另起爐灶?有不同的名義,但有類似婚姻的法律權益和保障,亦像傳統婚姻,有法例作出限制?Sorry, 我真是無知,只順口開河,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