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否有可能被上帝容忍或容許的?
個人信仰檢討:「同性戀」是有可能被上帝「容忍或容許」的理據:
1. 從大自然規律看:大自然中一定有小數/異數(exceptional case)。當大部分人都是「正常」的,那麼一定有一些人先天是「不正常」的,例如生來是瞎子。我們不會否定瞎子。如果一個人先天只會對同性有興趣,那怎麼辦?要他/她把自己的「順性」轉為「逆性(異性)」嗎?難道他/她不是上帝所造、上帝所愛?可惜到目前對同性戀是否有「先天性」,醫學界仍未有定案。自從罪入了世界,今天的污染,令地球生態有非常大的破壞,先天性同性戀不是完全沒可能。萬一有呢?這是值得思考的,要教會接受同性戀未必是罪,是(被破壞了的)大自然的一部分,其難度就像在異象中要彼得接受並吃喝不潔食物一樣奇怪,一樣難以接受。
2. 究竟當年寫聖經時,所提及的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是否等同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同性戀呢?舊約時期的「逆性情慾」,以古代近東文化看,這些行為背後往往跟拜偶像(男、女廟妓)等行為正面掛鉤,性質上可能已同今天的有所不同,亦即是說,當時所多瑪的逆性情慾,是否不應該等同為今天的同性戀?上帝指明經血是不潔的,今天女士們崇拜日遇上經期,是否需要請假?申22: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今天我們男留長髮女穿中(男)性衣服,不見得他們怕上帝憎惡,大家第一時間會解釋這是「文化背景」及「時代」的問題,今昔不同。那麼,為何我們可以忽略此同性戀與彼同性戀的內涵與文化甚至是本質可能大有不同?如「不同」是成立的,則我們需要再研究,上帝所憎惡的「同性戀」,是否等於今天定義的同性戀。
3. 同性戀不自然?甚麼才算是自然?神以神跡介入人類歷史中,進行醫治/趕鬼、叫地球停轉、平靜風浪等等直接干預大自然的行動,其實已是超自然!人類早已曉得築堤修路,為癌病患者進行化療,為人開刀動手術,以至以科技改動DNA,這一切,都應該不自然。何來自然?
4. 同性戀有違上帝叫人生育的心意?上帝命令亞當要與夏娃生養眾多,管理大地。對於兩千年前或更早的猶太人世界來看,人類生育絕對是天職,是上帝對亞當命令的延伸。所以在聖經裡,婦女不能生育是近乎被詛咒的,隨時被休;男與男/女與女在生理上不能「從事生產」,當然也定性為可恥的。而有人引申下去,人工避孕/受孕都可以視為左右自然,都可定性為違抗上帝心意。今天,醫學進步,如果教會都接受人工避孕及人工受孕,同性戀不能生育有欠「自然」的指控亦應不成立,因為上述行為其實已經干預了「自然」。人口爆滿,亦令生養眾多這指引變得相對地不重要,或是過時了,同性戀者不能生育於是亦隨時代變得無關重要。
5. 從聖經的一致性來看:上帝經常比喻以色列人/教會為其子民/新婦,不容許任何的不忠(不忠=姦淫=拜偶像),這個邏輯充滿了全本聖經。這一致性引申到一生一伴侶的概念中(雖然舊約中的上帝曾幾何時,接受/容忍一夫多妻,基本上、精神上及整體上都是二人世界的)。假如同性戀者一生只愛一個人,沒有不忠,又算不算為雖然不完美、但可接受或可容忍呢(假設我們認同受第1及3點的自然與不自然的論點)?正如舊約中的上帝曾幾何時,接受/容忍一夫多妻一樣,是不完美,但有可能無奈(這是耶穌對一夫多妻的描述)地作有限度的接納?
6. 難解經文:羅1:26-27「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是對同性戀最明確的指控,亦是最難反駁的。但保羅在前文一直在說人的拜偶像與虛妄,忽然引出「因此....任憑」的描述,這是否代表保羅的重點在於「不忠」(即上述第5點之描述),而非單單「指控」同性戀?
7. 神傾覆所多瑪的原因是同性戀?我看來神傾覆所多瑪的原因不是同性戀,至少不是單單因為當中有同性性行為。從原本經文看滅城因由:上帝在創18:清楚說明要毀滅那城的原因是「罪惡甚重」,而不是「逆性淫慾」。從19:7-8 的情節加以分析:「 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當中的確指明眾人要男不要女,但要留意,羅得早就住在那裡,如果他早知道那地「只有男同性戀」,就不會嘗試推兩個女兒出去,因為是無補於事。我的重點是我看不到「上帝是因為同性戀而毀滅那城」,這樣定位是有問題的。至於新約猶大書1:7 講明「一味行淫」和「逆性情慾」令兩城傾覆,即是男女皆有份罷?為何單指向同性?這樣解經好似單薄了一點。
8. 上帝對人的「指示」隨時代改變:舊約中唯有以色列人是被揀選的族群,其他人被統稱為外邦人(其實舊約一直有暗示救恩不單單為猶太人而設,只是一直隱伏不明顯),到新約時才顯明救恩是普世性的,外邦人也有份。大部分活在舊約的人,對永生的概念都是糢糊的,連被視為最重要的十誡,都只強調人應該如何活在當下(帶應許的誡命都不過是「使你得福,在世長壽」);對猶太人來說,死亡最大的損失是不能再站在上帝面前敬拜祂。要幾乎到了新約最後一卷書的出現,全備的永生、終末及審判系統概念才具體形成。希伯來書8:7「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說明了上帝帶領我們由舊約進入新約,是有進程的,有更動的,漸漸增長及完善中(所以說有瑕疵)。從歷史看,新教曾經從天主教的系統中進行大規模的聖經理念重整;自從發現今天的聖經是從不同的文本組合而成的,引起不少聖經學者重新起來審視各種不同文本/譯本/版本,對以為已經有相當了解的聖經重新解讀。這一切都表示我們仍在探索的進程中,雖然聖經似乎已經不作增刪,但上帝依然願意我們不斷與祂進行互動,依然期望我們不斷更新我們對祂的理解,擴張我們的思維及眼界。我認為這已是值得我重新思考上帝如何看待今天的同性戀的有力理由。
9. 聖經真的好清楚?我們不需再作任何倫理上的檢討?畢竟聖經是接近二千年前的作品,作者當時的文化背景、社會生態甚至是寫作對象都是從當代出發,未必可以應付今天的社會倫理。我有一個假設問題:假如有一個人因為「認為自己是男人」而最終變性成為男人,現在,他要結婚了,你說他要娶一個女人,抑或嫁一個男人,才合聖經的道理?這些問題,當時的作者根本不會遇到,他們怎會需要處理?時代不同,便需要作對應時代的反省。不要把問題非黑即白地簡化過去,然後咬定同性戀一定是錯。這樣的態度我認為是馬虎和膚淺的,不是尋真求學問的態度。
你問,西伯,你這樣描述,是否表示你贊同有條件(一生一伴侶的)同性戀?對不起,西伯功力所限,暫時未有一個完全滿意的答案,仍在探索中。這不表示我選擇中立(騎牆),只表示我有理據去懷疑以前曾經接受的理念(所有同性的婚姻/性行為都是罪),但在證據未至充分時,我會繼續探究,求主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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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Bullet Points to Defend Marriage [a good article from a New Zealand web site called Protect Marrage]